摘要:
[color=#000000]澄清時放棄的投標
[提問]
1.招標人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的做法是否得當?
2.投標人在澄清中放棄投標報價承諾其直接后果是什么?
<問題l>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的做法是否得當?
為了有助于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招標人在評標過程中根據需要通過評標委員會個別地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投標文件(包括單價分析)是慣例,也是我國《招標投標法》允許的做法。按慣例,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復應采用書面形式,但雙方不應尋求、提出或允許更改投標價格或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同時,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澄清方式了解投標人的具體報價情況是評標委員會所能采取的唯一方法。
<問題2> 投標人在澄清中放棄投標報價承諾其直接后果是什么?
投標人在澄清中放棄投標報價承諾,屬于在投標截止期與投標有效期終止日之間,撤回投標文件的行為,根據慣例,其直接后果是,該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如果對評標委員會對其價格的質疑,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會作廢標處理。
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而此種情況,招標人不能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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